移动厕所设计规范参考—《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三)

2020-07-02 浏览次数:341

5 固定式公共厕所


5.0.1 固定式公共厕所应采取综合措施完善内部功能,独立式公共厕所应做到外观与环境协调。

5.0.2 固定式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所在地区的重要程度和人流量,建设不同类别和规模的固定式公共厕所。

5.0.3 固定式公共厕所的类别及要求应符合表5.0.3的规定,其中一类和二类适用于所有固定式公厕,三类只适用于独立式公厕。


表5.0.3 固定式公共厕所类别及要求

 

 

5.0.4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外部宜进行绿化。

5.0.5 三类公共厕所便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便槽可不设站台,室内地面坡度应坡向小便槽;

    2 大便器宜使用隔臭便器。

5.0.6 地下公共厕所的设计,应了解场址地下构筑物及**管线的现状,应考虑粪液抽吸深度、除臭和自然采光的问题。当污水不能直接排入**管线时,必须设置贮粪池,并应配备污泵提升设备,提升设备应有备件。

5.0.7 公共厕所地面、蹲台、小便池及墙裙,均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并应设置水沟或地漏。地面坡度应坡向水沟或地漏,禁止冲洗水流向室外。

5.0.8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的纵轴宜垂直于夏季主导风向,并应综合考虑太阳辐射及夏季暴雨袭击等因素;

    2 门窗开启角度应增大,改善厕所的通风效果;

    3 开设天窗时,宜在天窗外侧加设挡风板,保证通风效果;

    4 应设通气管。

5.0.9 寒冷及严寒地区独立式公共厕所建筑应采取保温防寒和器具防冻措施,外门应设门斗。 

5.0.10 公共厕所给水、排水管道和化粪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0.11 化粪池和贮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5.0.12 化粪池和贮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人们不经常停留、活动之处,并应靠近道路以方便抽粪车抽吸;

    2 池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3 四壁和池底应做防水处理,池盖必须坚固(可能行车的位置);

    4 检查井、吸粪口不应设在低洼处。

5.0.13 各型号化粪池容积应符合表5.0.13的规定。


表5.0.13 各型号化粪池容积

5.0.14 粪便不能通入**排水系统的公共厕所,应设贮粪池。贮粪池的容积计算:

    式中:W——贮粪池容积(m3);

          1.3——贮粪池的预备容积系数(防备掏运延误);

          an——人一年粪尿积蓄量(m3);

          N——每日使用该厕所的人数;

          V——每日用水量;

          Cn——年中贮粪池清除次数。

5.0.15 公共厕所粪水排放方式应**采用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方式,其次采用经化粪池发酵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方式。

5.0.16 当不具备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条件时,应采用设贮粪池由抽粪车抽吸的排放方式。

5.0.17 通风孔等通至厕外的开口处应设铁箅防鼠。

5.0.18 附属式公共厕所厕所间应设置单独出入口,出入口位置应避开人流集中处和楼梯间。



6 活动式公共厕所


6.0.1 活动式公共厕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移动存储及安装拆卸;

    2 应有通用或**的运输工具及粪便收运车辆;

    3 与外部配套设施的连接应快速、简便;

    4 外观和色彩应能与周边环境协调。

6.0.2 活动式厕所应按结构形式、冲洗类型进行分类,活动式厕所结构形式和冲洗类型应符合表6.0.2-1、表6.0.2-2的规定。


表6.0.2-1 活动厕所结构形式

表6.0.2-2 活动厕所冲洗类型

6.0.3 活动式公共厕所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至少配置一个无障碍厕位或*三卫生间及相关配套无障碍设施。

    2 根据使用需要可设置管理间和工具间,管理间面积不宜小于4m2,工具间面积宜为1m2~2m2

    3 厕间内应设置蹲便器或坐便器、洗手盆、扶手、挂钩、面镜、手纸架、废纸容器、防臭地漏。其采用的卫生器具应节水防臭、性能可靠、故障率低、维修方便,扶手应牢固、方便、安全,挂钩应坚固、耐腐蚀,其承重不应小于5kg。

    4 应设置拖布池。

    5 管理间、厕间外部的门楣处应分别设有相应的功能指示标识,厕门锁处应设有状态指示标识。

    6 厕间及管理间内均应设置具有节能功能的照明灯具。

    7 厕间的采光窗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m2,应采用透光率不小于50%的材料,并应保证隐蔽性。管理间窗户面积应满足采光系数(8:1)~(10:1)的要求。

    8 厕间内应合理布置通风方式,通风换气频率不应小于5次/h。

    9 宜**采用水冲洗系统,在给水排水条件不具备的地点,应根据粪便收运条件,采用水箱给水冲洗系统或免水冲系统。

    10 应设置储粪箱并应便于粪便清运。

6.0.4 活动式公共厕所厕间尺寸和墙面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间内部平面较小净尺寸不应小于1.00m×1.30m;

    2 厕间内部净高不应小于2.1m;

    3 内墙面应采用防潮、防划、防画、防烫材料;地面、蹲台应采用防滑、耐磨、易清洁材料。

6.0.5 活动厕所的设计应满足运输条件的要求,箱体或组装配件的总宽度不得大于运载车辆底盘的宽度,运载时箱体加车辆底盘的总高度不宜大于4.0m。

6.0.6 活动厕所的粪箱和水箱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粪箱应设置便于抽吸粪便的抽粪口,其孔径不小于Φ160mm;

    2 粪箱应设置排粪口,孔径不小于Φ100mm;

    3 粪箱应设置排气管,管径不小于Φ75mm;

    4 一个厕间的粪箱有效容积不小于0.4m3

    5 一个厕间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大于0.3m3

6.0.7 活动厕所在设计中应考虑粪便配套运输、消纳和处理。

6.0.8 活动厕所的设计应有保温和器具防冻措施,主体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防火要求,防火等级应不低于B1级。


7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


7.0.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应与公共厕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7.0.2 在现有的建筑中,应建造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厕所。

7.0.3 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4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5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

    6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7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8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

    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10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11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

    12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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